浙委办〔2006〕64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
年
6
月
8
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
2006
年
5
月
10
日
)
针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对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管理服务办法、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加强组织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的整体布局,建立健全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破产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安置方案,明确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国有改制企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把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统筹考虑和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做到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妥善安置离休干部,使离休干部的事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确保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二、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继续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且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或资产)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由改制后的存续企业负责落实,也可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管理服务。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4、省国资委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政办发〔2005〕6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5、省属主管厅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后,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厅局、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负责安置管理。
6、杭州市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及主管厅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可以纳入属地管理,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与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商实行委托管理,并享受当地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7、已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当地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对离休干部未作妥善安置的,原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重新作出妥善安置;无主管单位的,由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指定有条件的单位负责安置管理。
三、切实把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落到实处
要从政治上关心离休干部。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保证离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要重视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切实加强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及时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加强与老干部的联系沟通,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离休干部加深理解中央、省委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举措,为企业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作贡献。
要从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逢年过节和老干部生病住院时,要安排走访慰问和及时看望。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破产的,要按一定标准提留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和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要建立完善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地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接收安置单位要按时缴纳统筹经费,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和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要重视做好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坚持每年为离休干部安排一次体检。要关心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困难较多的离休干部,要主动关心照顾,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帮困机制,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加强检查督促,保证工作到位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组织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保证企业改制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安置落实到位,各项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落实到位、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