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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0 10:04   作者: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组〔2008〕41号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关心照顾好老干部,经省委同意,适当调整我省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由现行每人每月260元、23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650元、580元和500元。省级离休干部按浙委办〔2007〕64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标准。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三、对8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发放高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已享受上述第二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上述调整所需经费,原由财政支付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由“两费保障”基金列支。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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